捐赠不动产服务社会是否要视同销售?
我公司对外采购各种长椅无偿捐赠给公园、车站附近等场所为社会大众带来便利,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您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秋老虎 发表于 2023-11-2 17:4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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