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紀话 发表于 2024-1-18 17:59:19

境外机构向境内单位提供境外服务

若一境内公司委托一境外公司给该境内公司销往境外的产品提供保养服务,该境内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用时是否要代扣增值税与所得税?营改增36号文件附件1的第12条讲“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13条讲“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1、那该保养服务(购买方在境内,服务在境外)到底是属于境内销售还是境外销售?2、如果属于境外的是否就是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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