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
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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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互换的情形,不能按“互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需按全额计征契税。 讨厌下羽喵 发表于 2024-2-26 15: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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