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茶 发表于 2024-2-19 14:08:15

货代提供的只有总提单,且上面没有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出口退税单证资料备案的问题。我司为外贸企业,报关出口一笔货物,以FOB报关出口。但是货量小,是拼箱报关出口。货代提供的提单只有总提单,但是总提单上没有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在不缺少别的资料的情况下,还能够做退税申报正常退税吗?

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24-2-19 16:14: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内容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根据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废止)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废止),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废止)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废止),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24-2-19 16:14: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阿茶 发表于 2024-3-25 16:48:18

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24-2-19 16: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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