桖未RY 发表于 2024-3-4 14:17:17

投资行为是否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和2011年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若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其中涉及房屋、土地及设备)投资,同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一并转移的,该投资行为是否属于2016年36号、2011年13号文规定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增值税?

我是蚊道人 发表于 2024-3-4 15:45: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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