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罡v_v 发表于 2024-3-5 14:17:34

物业公司因代收水电费,比重过大,导致不属于现代服务业

我司为物业公司,刚收到税务局的通知,因水电费比重较大,导致物业服务业务占收入比重小于50%,从而判定不应做增值税加计抵扣。
问题:
1、物业公司对收取业主的水电费是代收代付处理,那为什么要算到收入的判断标准里去。
2、非抄表到户的情况下,水电费是物业公司代收代付的大头,把水电费计入物业公司的业务中,物业公司还有负责收费。如果抄表到户,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肯定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扣政策。意思是物业公司辛苦辛苦,原先的优惠都还享受不到了。水电是否抄表到户,都是供水供电公司说了算,吃亏的物业公司。这也不合理。

梁职君 发表于 2024-3-6 15:45:10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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