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药品选择是否享受简易征收优惠的问题
之前看见货物和劳务税司回复纳税人:“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那么,同时经营多品种抗癌药品或生物制品的企业是否也可以向罕见药品一样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自由选择A品种选择简易计税而B品种不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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