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单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
您好!我是一户非盈利性学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扩建了新的校区,老校区准备整体出租,租赁期10年,年租赁费预估1000万元以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说,可能会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企业认为有权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知企业是否理解正确?望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您企业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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