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个人合伙人纳税问题
问题: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请问: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给出政策依据,急盼答复,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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