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光明 发表于 2024-3-27 13:43:54

最近实务遇到一个问题,该个体工商户是否认定为网络直...

甲是个体工商户,乙是个人,甲和乙个人约定共同经营业务并签署了相应利润分配协议,主要经营方式是在直播平台帮他人直播带货销售商品,从而获取佣金,收款和支付都是从个体户账户,分工是乙负责直播卖货,甲负责寻客幕后等工作,不直接参与直播。
1、请问该甲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里面的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
2、是的话,是否甲按查账征收缴纳经营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即可甲乙按协议分配自由使用? 乙还需纳税吗?
3、不属于的话,是否甲乙按协议分配收入后各自纳税,甲是否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认定而不采用查账征收?

按我自己理解是属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个人工作室,按以上通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缴纳完毕剩余利润甲乙自由分配,乙无需再纳税,不知道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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