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但无销售额,销售额如何确定?
视同销售但无销售额,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增值税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无销售额时,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确认其销售额。 浩博 发表于 2023-9-18 15: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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