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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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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17: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6号,简称“26号公告”)也明确,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同时,26号公告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请问,26号公告发布实施前,总局或省局是否有文件明确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或“留抵退税额不允许在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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