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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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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10: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注册地在A省,建筑服务发生地在B省,2月开了增值税发票,办理了外经证,请问在B省预缴增值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吗?具体要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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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7: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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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7 14: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晟光明 发表于 2024-2-22 17: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 ...

感谢指路,请问可以给出具体解决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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