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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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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1: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里既列明了含税金额,又列明了不含税金额,但没有单独列示增值税的金额,能否理解为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为“合同所列的金额”?能否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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