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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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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7: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二份文件,新三板企业,因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当取得新三板企业的现金红利时,合伙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视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纳税时,可以按财务部2019年78号公告,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对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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