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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6: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企业实习的全日制学生取得劳务报酬,按照累计预扣预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本人是否要去税局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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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4: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要缴纳增值税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规定: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代开发票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业务-普通发票代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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