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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租赁个人房屋取得电费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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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7: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为外地员工租赁个人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并与房东个人签订租房合同。现需要开具电费发票,国家电网回复开出发票的购买方名称为房东个人,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将该笔费用在税前扣除吗?如不行,应该要如何操作这些电费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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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3: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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