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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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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1: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清算,将其持有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合伙人。请问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的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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