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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中产生的罚款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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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向B销售货物价格10万元,交付货物同时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税价合计)。B以A迟延交货为由,要对A罚款5000元,若A认可的话,对于该5000元,B应向A开具何种发票? 或者A可以针对此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吗?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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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5: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综上所述,“......价外向购买方收到的......”,属于上述的价外费用范围,则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反之,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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