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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和有限合伙人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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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4: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资金,全部分配个有限合伙人A,并相应减少A在甲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请问涉及几道税,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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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5: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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