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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劳务派遣涉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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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4: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是一家专业分包建筑单位(简称LY公司),拥有海外劳务派遣资质,为与甲方单位(我国建筑总包单位下属的一家海外子公司)合作,在牙买加成立了一家海外子公司(简称LY海外),当前模式是LY公司为LY子公司提供海外劳务派遣服务,需要签订合同,请问这种情形,合同内是否要按现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规定6%的增值税,是否符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另外这家海外LY子公司是否会认定为居民企业,在境外的所得需要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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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5: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6.商务辅助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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