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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以货样广告品出口不收汇是否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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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4: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我司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以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出口给客户货物,取得相应报关单,不收汇。请问此出口需视同内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吗?如需要依据那条税法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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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6: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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