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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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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1: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当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资本公积为股改前溢价增发形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相关规定,新三板企业的股东之一A有限合伙是否不用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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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7: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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