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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烟酒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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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4: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烟酒是给企业(购买方),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根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为企业也不得开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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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7: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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