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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还是“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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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1: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闲余资金的理财,定性为“金融商品”还是“存款”,从税法角度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对于财税〔2016〕36号中的“存款”和“金融商品”,暂未找到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或国税总局的解释。

从直接监管部门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义来看,认定其是一种存款,并要求“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第四条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 ... content_5458085.htm)。

鉴于上述,企业是否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对其收益按“存款利息”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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