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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的预征税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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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5: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卖方公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一张9%的专票(不含税收入91.74万元,销项税额8.26万元,价税合计100万元)为例,预缴税款按91.74万元 ×9%=4.587万元来预征,还是按100万元÷(1+5%)×5%=4.762万元来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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