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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抵减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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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6: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税[2019]22号文规定,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司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及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为3%。公司在实际享受重点群体减免额度时 , 由于即征即退计算逻辑,无法叠加享受。是否可以直接抵减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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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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