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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分配到合伙人,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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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6: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给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不适用,是否单独按 (国税函[2001] 84号) 规定为个人股东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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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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