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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出口项下销售返利资金是否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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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境外银行、境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为“境外入网机构”)签订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境外入网机构开办银行卡跨行支付、收单业务时,将使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建设运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向境外入网机构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并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向境外入网机构收取网络服务费。该网络服务费是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为提升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的跨行信息转接业务量,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外入网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境外入网机构通过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形成的跨行信息转接业务达到预定笔数、金额,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将向境外入网机构给予销售返利。例如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03美元/笔,如三个月内累计达到3000笔,执行0.01美元/笔优惠价,多收的0.02美元/笔在双方统计确认无误后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返还至境外入网机构。外汇局明确“因优惠费率产生网络服务费退回,视同网络服务销售返利,相关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请问,网络服务销售返利的有关协议是否属于《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税务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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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5: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总的来说,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为方便税务机关、付汇银行以及备案人对支付项目的理解,《公告》第一条对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做了正面列举,但应注意,这些列举不是穷尽的,究竟哪些支付项目不需进行税务备案,还要看第三条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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