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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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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16: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
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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