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扣减方式: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享受优惠重点群体和企业范围: 重点群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0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0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03零就业家庭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0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 《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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