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1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2 .房产、土地为自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 )39号)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学校、幼儿园。 【优惠内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1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