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茂德 发表于 2024-3-6 13:44:18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的适用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所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适用私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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