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计算中有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以卖方公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一张9%的专票(不含税收入91.74万元,销项税额8.26万元,价税合计100万元)为例,销售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这里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为91.74万元(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收入),还是指100万元-5%的预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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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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