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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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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13: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明确,参保人2011年参保的,可延长连续缴纳五年,延长缴纳后达到法定年龄仍不满足缴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进行补缴。当事人2009年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该企业未及时缴纳保险,2018年仲裁裁决企业补缴2009年来的养老保险,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2011年前参保?在满足以上条件情况下,可否进行一次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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