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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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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9 17: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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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09: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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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15: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这种情况,但是不一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也是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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