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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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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1: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主营:股权投资、股票买卖、不动产租赁这3项业务,且在工商局有公示集团成员信息,但是公司名不包含“集团”2字,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请问我司是否能符合这条款用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对招待费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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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7: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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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8 17: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染尘 发表于 2024-2-19 17:4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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