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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无语的12366的回答,根本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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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2 1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问题:
税务老师,您好,

我公司在2021年6月份与客户发生真实交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方公司未能在6月底前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对方公司可能在7月份或者隔年给我公司开具该笔交易的发票。
上述是情况描述,我的问题是:

1、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在6月份记账中,按照交易金额计入6月份的成本费用,待7月份或者隔年取得该笔交易发票再贴入6月份记账凭证后面,或者按照会计制度先暂估、预提成本费用,待交易凭证到时冲回再记账?

2、该笔交易在未取得正式交易凭证(正规发票、其他国家认可凭证)时,在计算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调增当季或者当年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当季或者当年的成本费用?

先谢谢,老师的回答。


12366的答案: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
    1.账务问题请参阅相关财会制度。
    2.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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