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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支付境外自然人中介费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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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7: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如下业务(中介业务):A公司是境内的一家出口企业,与在国外(B国)的个人C达成协议,由个人C在B国为A公司寻找境外客户(个人C全程都在B国,不需要来国内),如果寻找到的客户最终与A公司达成购销业务的,由A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介绍费(即佣金)给个人C。个人C是外籍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任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且没有出入境记录。请问:针对此笔中介业务,个人C在境内有没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即上述佣金支付时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C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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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6 10: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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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11 17: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雨落花 发表于 2024-2-26 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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