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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供工程及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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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7: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七)建筑服务第2小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问1: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中可以视为发包方吗?
    提问2:在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单位给分包单位提供部分材料,此时分包工程可以视为总、分包单位之间的甲供工程吗?分包合同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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