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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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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6: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一家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承包了一个项目,总包里约定由发包方负责提供配电箱,价格按照施工方商务标清单报价2164.58元确定,实际使用量按现场相关管理人员签认的数量为准。请问该项目可以按照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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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7: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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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5 17: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晨 发表于 2024-2-19 17:2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 ...

感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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