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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与转让不动产所在地为相同主管税局的增值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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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6: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属于普通非房地产地企,于2017年在自有的工业用地上建造厂房,目前处于未完工状态,企业的注册地和厂房的所在地为同一个主管税务分局。现在公司的全部土地连同在建工程转让给其他企业,公司处理停业状态。由于公司在土地购入和厂房建造过程中有大量进项税,如果按照2016年 14号文件的要求的话预缴5%的增值税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而且企业面临停业破产,多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由新产生的销项税来抵减,也没有明确的退税文件。由于企业注册地和厂房所在地为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不预缴税款既不会造成国家税款实质性的流失,也不会造成厂房所在地财政收入的流失。公司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建工程转让环节不预缴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方提供相应的可以不预缴的文件号。请问题总局有针对此种情况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注册地和不动房所在地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暂不预缴5%增值税有关的文件出具过,如果有能否提供一下相应的文件号,如果没有总局能否出具相应的税法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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