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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业务:向境外A单位购买设备、服务,再销售给境外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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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8: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境外A单位购买设备、服务,再销售给境外B公司,我公司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要为A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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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8: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因此,具体参照以上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如您企业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税收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海关。如您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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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7 11: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星界旅行者 发表于 2024-2-22 18:0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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