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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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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7: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们是属于通过平台直播的用户企业,主要的形式是:用户通过平台在线付费充值,购买各种虚拟道具或者礼物赠送给主播,充值道具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主播与平台方分成。请问,这种形式的直播服务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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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4: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哈哩麓吖 于 2024-2-28 14:32 编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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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5: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家企业这种经营方式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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