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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中,各家公司每季度的利息收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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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7: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银行推出的现金管理服务,集团建立内部资金池,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但不影响各公司自由支配各自的资金;每季度产生利息收入,集团根据各家公司在银行账户中每日资金情况结算各家公司的利息收入并拨款到各家子公司银行账户;那子公司收到的这个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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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4: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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