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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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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7: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号第二条(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请问:以上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股东向境内子公司划入资产的情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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