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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契税期间在缴纳契税后是否需补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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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6: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向上帝复仇 于 2024-2-28 16:41 编辑

公司外购房产于2022年5月投入使用,按规定应当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但企业于2023年6月才办理该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并同时缴纳了契税。那么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该公司是否应将缴纳的契税计入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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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3: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l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依据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契税、不动产登记费属于外购房产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房产税原值。若由于缴纳税费导致应税房产原值增加,则应从缴纳次月起调增房产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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