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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积分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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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7: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会给员工发放积分,用于公司内部商城进行消费。员工在内部商城购买货物时,可直接用积分进行支付。但员工若离职,则其账户上的所有积分将清零。
请问上述情形下,我司是否需要在发放积分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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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09: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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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0: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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