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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后将股票非交易过户给合伙人个人的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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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7: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清算,将其持有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合伙人。请问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为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的个人终止投资等行为,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20%的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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