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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士兵优惠政优惠的两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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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4: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总局财税〔2019〕21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疑问点: 1、〔2019〕21号税收扣减只是在税收申报处理上采用依次扣减,税种上是否为增值税优惠;
              2、享受即征即退的残疾人增值税退税与〔2019〕21号健康的退役士兵税收扣减是否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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